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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集资料均会保密,仅作贷款申请用途。
贷款申请条款
网上申请表及递交所需文件声明

1. 本人现向康业资本国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业」)借款,为表示本人有能力偿还该借款及为促使康业能提供该借款,本人现声明申请表上的资料及所需递交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证明文件、银行户口证明)均属真确无误,并明白康业将根据并依赖本人所披露的资料(包括所需文件)批核本人的贷款申请。本人亦确认已获得有关第三者的同意披露其个人资料。

2. 此外,本人同意康业可向任何有关方面查询及核实有关资料的真确性,本人同时明白此申请表(包括所需文件)乃康业之所有物,不论批核与否,均由康业保管。

3. 本人同意康业有权要求本人提交其他资料及文件,以支持本人申请贷款之用。

4. 本人同意康业有最终权利决定是否批出贷款申请包括贷款额,而毋须给予任何理由。

5. 本人现声明本人现时并无拖欠任何财务机构的债务。本人声明本人现时并非破产人或曾经破产。本人并无意申请破产及据本人所知现时并无任何有关本人的破产呈请在进行中。

6. 本人同意网上交易是一项全新及迅速发展的资讯科技产品。因此,本人明白到网上交易的科技可能有某些方面的局限而未能满足本人的要求。本人明白康业将尽力保密有关本人的个人资料,惟康业将毋须承担因非授权下洩露有关本人个人资料所造成的追讨、损失或索偿。

7. 本人同意康业可保留有关网上及电话系统的贷款纪录,有关纪录将视为有效之法律文件及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8. 本人已于网上阅读及同意有关「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及「私隐政策声明」,并同意有关贷款申请表格所载之所有声明细则,并同意遵守及履行有关之条款及章则。

9. 本人明白并接受本声明的内容,并按递交表格及所需文件作实。

康业资本国际有限公司贷款交易一般条款及细则 (「一般条款及细则」)

订约双方

1. 借款人(「借款人」);及

2. 康业资本国际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及其他细节会在电子记录中列出(「贷款人」)。

初步条件:

1. 贷款人是根据放债人条例获发牌照的放债人。

2. 借款人已透过平台(定义见下文)向贷款人提出授予贷款的申请。

3. 如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授予贷款(定义见下文),则须受下述条款及细则规限。

协议:

1. 定义

1.1. 除文意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通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之间的信函、通知、请求、要求或其他通讯。 「电子记录」指载有贷款协议及贷款各方详情的电子记录,有关电子记录由借款人以电子形式透过平台产生或即将产生及以签署或其他方式接受或即将签署或以其他方式接受,以表明其同意并接受贷款协议的条款及细则。 「违约事项」指第8.1条第(a)至(h)段载列的任何事件或情况。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债务」指借款人不时之欠付及/或应付予贷款人的所有款项,不论本金、利息、费用、成本或其他金额亦然。 「贷款」指由贷款人发放或即将发放给借款人根据电子记录所载或贷款人另行厘定的贷款金额,或根据贷款协议不时尚欠的本金金额(视乎文意所需)。 「贷款协议」指以下各项的统称:

1) 电子记录;
2) 须根据放债人条例向借款人发出的放债人条文撮要(「撮要」);
3) 康业资本国际有限公司就其使用顾客及客户的个人资料而向他们发出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4) 本一般条款及细则;及
5)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接受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条件的任何协议及文件。

「放债人条例」指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 「平台」指康业资本国际有限公司网站(www.konew.com)上供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网上申请系统。 「工作日」指香港营运的商业银行开放营业的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

1.2. 一般条款及细则的解释

(a) 标题仅为方便而设,而在解释本条款及细则时应无须理会。
(b) 除非有相反说明,否则协议的条款及段落的提述均为对本一般条款及细则的提述。
(c) 对任何法规、条例或法律的提述,须解释为对该等经不时重新制定、修订、修改或扩大的法规、条例或法律的提述。
(d) 对本一般条款及细则或任何契约、文书或协议的提述,须解释为对该等经不时修订、修改、扩大、更改、补充或更替的条款及细则或任何契约、文书或协议的提述。
(e) 对「贷款人」、「借款人」及任何其他人士的提述须包括他们的认可承让人或受让人,或他们的遗嘱执行人、遗产代理人及继承人(视情况而定)。
(f) 单数的字及词须包括复数的字及词,反之亦然,而任何性别均须包括其他性别(以及各个性别)。
(g) 如借款人由多于一位人士构成,则:(i)该等人士就贷款协议下的每项契诺、陈述及其他义务所负有的责任须为共同及各别责任,(ii)对借款人的提述须解释为对所有及/或任何一位或多位该等人士的提述,(iii)贷款人可在不影响贷款人针对其馀人士的权利的情况下,免除或解除构成借款人的任何一位或多位人士的责任,或与任何该等人士私下就债务作出了结、接受其债务重组协议或与之订立任何其他债务偿还安排,及(iv)与构成借款人的任何一位人士的任何通讯将被视为与所有该等人士的有效通讯。

2. 贷款

2.1. 贷款人须通过发出电子记录,确认其有意按照贷款协议的条款提供贷款。一旦贷款人发出电子记录,及借款人以电子形式签署该电子记录以确认其接受贷款协议的所有条款,贷款人须按照贷款协议的条款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2. 借款人同意贷款金额将会详列于电子记录中。

2.3. 贷款须受贷款协议的条款及细则约束。

3. 期限

3.1. 贷款期限已在或将会详列于电子记录中。

4. 付款

4.1. 借款人须于电子记录上所载列的偿还日期当日或之前在不作任何扣减的情况下向贷款人偿还及支付(视乎文意所需)有关债务。 4.2. 借款人的所有付款均须按照贷款人的指示于下午04:00时(香港时间)前以港元支付到贷款人的账户(账户详情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或支付到贷款人指定的该等其他账户或以贷款人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有关付款须为即时可用的资金,且不含抵销、反申索,并免于及不含任何税务、关税或任何其他收费的任何扣减或预扣。 4.3. 如借款人出于任何原因须从任何付款中就税务、关税或其他收费作出任何扣减或预扣,借款人将向贷款人支付该等额外款项,以确保贷款人收到非因该等扣减或预扣而本应收到的金额。 4.4. 借款人于非工作日作出的任何付款或于非工作日到期的任何付款须改为于下一个工作日。 4.5. 借款人可在向贷款人发出不少于三十天的书面通知后,于电子记录中载列或即将载列的偿还日期前全额偿还一切有关债务。由借款人发出以表明其有意偿还有关债务的书面通知须为不可撤销并强使借款人按照有关通知的规定偿还有关债务。

5. 作出贷款协议及贷款的日期

5.1. 作出贷款协议及贷款的日期已在或将会分别在电子记录中列明。

6. 利息

6.1. 借款人须按照电子记录中列明或即将列明的利率支付贷款利息予贷款人。 6.2. 贷款利息须累算并根据电子记录中列明的或即将列明的时间予以支付。

7. 陈述及保证

7.1. 借款人现作如下之陈述及保证:
(a) 借款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及权力签订贷款协议并履行其于贷款协议下的义务,且贷款协议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该等义务须受法庭可酌情批准或驳回衡平法补救之原则及对法律就无力偿债、重组的强制执行之限制以及普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其他法律所规限。
(b) 借款人并无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作为立约一方的协议或其任何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而该等违反或违约行为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或以某种方式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c) 执行本贷款协议均不会或将不会构成对任何现有法律或规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保证、合约、承诺或限制条款的违约事项或违反。
(d) 未有发生或持续存在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均不构成(或在发出通知或时效消失或两者皆具的情况下构成)违约事件。
(e) 借款人没有受制于或面临任何法院、审裁处仲裁员或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程序。借款人概不知悉其本人或其任何财产或资产面临可能导致其业务、资产或状况发生重大不利改变的威胁。
(f)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与贷款协议及其贷款使用用途及其他有关的一切资料,以及借款人在透过平台或以其他方式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在所有方面均属真实、完整及准确,且借款人并不知悉未向贷款人披露并(如披露)可能会对某位人士考虑是否向借款人提供任何信贷之决定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8. 违约事项

8.1. 借款人同意,如发生或出现以下任何事件或情况,贷款人可给予借款人至少7天支付有关债务的书面通知,要求借款人偿还及支付全部或部分有关债务(视情况而定),且借款人须按照通知的规定向贷款人支付有关债务。倘若借款人未能及/或拒绝在贷款人发出的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有关债务,贷款人则有权向借款人提起其认为适当的法律及其他诉讼行动,以即时追讨有关债务:
(a) 借款人未有在任何有关债务或任何其他金额到期时根据贷款协议上说明的地点及货币支付应付的该等任何有关债务或任何其他金额;
(b) 除第8.1条第(a)段提述的条文以外,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贷款协议的任何条文;
(c)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中,贷款协议或任何其他文件中作出或被视为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借款人或代借款人所提交的任何其他有关贷款协议之资料或文件,在其作出或提交时在任何重大方面不正确或误导;
(d) 借款人无能力或被推测或被视为无能力或承认无能力支付其到期应付的债务,及暂停就其任何债务作出付款,或者因实际或预期的财务困难,与其一位或多位债权人(不包括贷款人)展开协商,以对其任何债务进行重新安排;
(e) 就以下各项提起任何诉讼、法律程序或采取其他程序或步骤:(i)借款人暂停付款、延期偿付任何债务、破产、解散、管理、临时监管或重组(透过自愿安排、债务偿还安排或以其他方式);(ii)借款人与其任何债权人订立任何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或借款人为其一般债权人或某类债权人的利益作出转让;(iii)就借款人或其任何资产委任破产受讬人或清盘人、接管人、破产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强制管理人、临时监管人或任何类似人员;或(iv)就借款人的任何资产强制执行任何抵押,或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采取任何类似程序或步骤;
(f) 借款人在履行其贷款协议下的义务属于或变得非法;
(g) 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协议或显示其有意不履行贷款协议;或
(h) 借款人作出任何行为或没有作出任何行为或发生任何情况,而贷款人合理认为该等作为、不作为或情况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贷款协议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及不利影响;

8.2借款人须就其未能于到期日支付或按照由贷款人根据第8.1条按电子记录中指定的利率需求支付任何有关债务的利息,自有关债务到期或被要求付清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期止(不论在任何判决之前或之后)。

8.3 借款人须应要求立即就贷款人因以下事项蒙受或招致的任何费用、损失或责任,向贷款人作出弥偿:
(a) 根据第8.1条提出之付款要求;或
(b) 须行使及强制执行或试图行使或强制执行贷款协议下的任何权利。

9. 通讯

9.1. 任何根据贷款协议的条款发出或作出的任何通讯均须采用书面形式,且须透过由专人送交、邮递、传真或电邮方式或以贷款人规定的方式透过平台发出或作出,并须根据电子记录中列明的有关当事人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或根据该当事人可能不时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或其他方式(包括透过平台作出的通讯)送达有关当事人。

9.2. 任何根据贷款协议条款发出或作出的任何通讯均须被视为已于
(i) 邮寄后四十八小时收到(倘若以邮寄方式发送);
(ii)发送通讯后一个工作日收到(倘若透过电邮或传真方式发送);以及
(iii)发送通讯后的工作日收到(若为透过平台作出的通讯)。

10. 不予豁免

10.1. 贷款人就借款人履行贷款协议的任何条款,向借款人给予的时间或授予的宽限,概不构成豁免该等义务(除非贷款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豁免该等义务),且豁免借款人于贷款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概不得妨碍其后就任何后续事件强制执行相关条文或强制执行贷款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

11. 可分割性

11.1. 若贷款协议中的任何条文被任何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实际采用的任何适用法律禁止,或被该等法律定为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则在该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该等条文可与贷款协议分离且被视为无效(在尽可能不修改贷款协议其馀条文的情况下)。但倘若任何该等适用法律的条文可能被豁免,则各方特此在该等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豁免该等条文,以使贷款协议有效且具有约束力,且可根据其中条款予以强制执行。

12. 修订

12.1. 不得对本贷款协议进行修订、增补或修改,所作出的修订、增补或修改得各方签署的书面文书除外。

13. 转让

13.1. 借款人无权转让或转移其在贷款协议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利益、义务及法律责任。

13.2. 贷款人可随时转让或转移其在贷款协议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且借款人同意签立贷款人可能要求签立的文件,及作出贷款人可能要求作出的所有行为及事情,以充分执行该等转让或转移。

13.3.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不时向贷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权利及/或义务之任何实际、潜在或建议受让人、承让人或约务更替者或继承人,以及该等受让人、承让人、约务更替者或继承人的任何代理人及/或专业顾问,披露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相关的任何资料(包括有关贷款及贷款协议的详情,以及根据第16条披露的任何资料)。

14. 费用

14.1. 与贷款协议的准备及签署有关的法律费用及开支须由贷款人承担。

15. 放弃

15.1. 贷款人未能或延迟行使或强制执行其在贷款协议下的权利不得被视为放弃任何该等权利。若对该权利的行使存在任何不妥之处,均不妨碍对该权利任何其他方面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或贷款协议下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16. 「认识您的客户」

16.1. 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要求下,立即向贷款人提供或促致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文件及其他证明,以便贷款人或任何潜在新贷款人根据适用法律及规例开展任何「认识您的客户」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

17. 监管法律及司法区

17.1. 贷款协议在香港协商及达成,本条款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根据香港法律诠释,且本协议各方不可撤销地愿受香港法院之非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

18. 第三者权利

18.1. 贷款人及借款人以外的任何人士将不会享有根据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强制执行贷款协议所载任何条款及条件或享受其中所载利益的任何权利。

19. 网上签署

19.1. 除非及直至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否则借款人将不会获得贷款:-
(a) 借款人已利用平台以及根据贷款人的指示在网上签署贷款协议;
(b) 贷款人已批准授予贷款;
(c) 借款人已确认收悉贷款协议(包括本一般条款及细则),并已透过选按平台的确认/签立网页上的确认按钮/以任何其他方式表明确认/完成亲笔签署程序并在平台上输入其签名以示确认;及
(d) 贷款人已透过平台或以其选择的任何其他方式确定已经收到借款人的确认(如第(c)段所提述)。

若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私隐政策及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私隱政策
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及其集團成員(下統稱「本集團」或「我們」)會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及各項有關規定。我們向個別人士收集個人資料之時或之前會向他們提供《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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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查閱及改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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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為準。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及其集團成員(下統稱“本集團”或“我們”)一直致力妥善處理並保障客戶所提供之一切資料。本集團秉持個人資料(隱私)條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之原則,在基於合法或相關原因下收集、保存、處理、使用和轉移資料,並確保準確無誤。本集團會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避免在未經授權或意外的情況下被查閱、刪除、使用或作其他用途。

「資料當事人」一詞,不論於本通知何處提及,包括以下類別的個人:
  1. 本集團提供的信貸及相關金融服務和產品的申請人或客戶/用戶及/或其被授權人;
  2. 基於對本集團負有的責任而出任擔保人、保證人及提供抵押、擔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
  3. 任何公司申請人及資料當事人/用戶的董事、股東、高級職員及經理;
  4. 任何使用本集團的網站、流動應用程式、視訊櫃員機及其他由本集團提供或認可的電子方式及程序以使用本公司服務的用戶;及
  5. 本集團的供應商、承辦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有合約關係的交易對手。
為免疑問,「資料當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團體。本通知的內容適用於所有資料當事人,並構成其與本集團不時訂立或可能訂立的任何貸款協議及/或信用卡持卡人協議及/或任何服務的協議或安排以及合同之條款和條件的一部份。若本通知與貸款協議及/或信用卡持卡人協議及/或其他相關服務協議(視乎情況)存在任何差異或分歧,就有關保障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方面一概以本通知為準,而就其餘與使用貸款及/或信用卡及/或其他相關服務有關的事項則以貸款協議及/或信用卡持卡人協議及/或有關服務協議(視乎情況)為準。本通知並不限制資料當事人在條例下之權利。

資料收集

  1. 資料當事人在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我們信貸或要求我們提供信貸及相關金融服務和產品時需不時向我們提供有關的資料,以作為處理及審批該項申請。所涉及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 全名;
    2. 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包括身份證及旅遊證件影印本及嵌入其集成電路中的資料;
    3. 出生日期;
    4. 居住及/或通訊地址,其包括相關地址証明副本;
    5. 電話/手提電話號碼;
    6. 電郵地址;
    7. 生物特徵數據,包括但不限於面容影像及儲存於具生物識別功能的身份及/或旅遊證件中的生物特徵數據,不論是否以用戶的電子設備或其他方法以生物特徵數據感應模組收集;
    8. 職業、薪金及收入,其包括相關薪金及收入証明副本;
    9. 家居開支及受養人數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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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信資通」是一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是由香港銀行公會、香港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公會及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支持下建立。其一目的是讓貸款人得以透過多於一家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共用個人信貸資料。
目的和用途

  1. 資料當事人之資料可能被用於不同的目的,視乎其與本公司的關係性質,其中包括以下目的:

    1. 提供信貸便利以及日常運作服務;
    2. 在適當時進行信貸審查(包括但不限於個人信貸申請及定期覆核信貸);
    3. 建立及維持集團的信貸和風險相關模型;
    4.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的信用及良好聲譽;
    5. 為資料當事人設計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6. 推廣貸款產品或服務;
    7. 確定資料當事人的債務金額 (包括債權及債務);
    8. 行使我們與資料當事人的合同所賦予的權利,包括追討欠款;
    9. 讓債務追討機構追收債務;
    10. 履行本集團、子公司或附屬公司的義務並達至要求,不論自願與否,都須遵守與任何法律、法規、法院命令、指引或與內部政策有關的事宜;
    11. 協助其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統稱「信貸提供者」)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12. 使本集團的實質或建議承讓人,或本集團對資料當事人權益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對有關擬進行的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作出評核;
    13. 與接受本集團發行的信用卡及/或預付卡的商戶及與本集團提供聯名信用卡服務(如有)之實體交換資料;
    14. 把資料當事人和其他人士的資料作比較以進行信貸調查、資料核實或產生或核實資料,不論有關比較是否為對該資料當事人採取追討行動;
    15. 維持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或其他記錄,不論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以作現在或將來參考用;
    16. 確認、驗證及認證資料當事人的身份;
    17. 進行、準備和促進與本公司有關的內部和外部審計工作;
    18. 對集團及/或承包商之間的資料進行內部監控及資料管理;
    19. 對任何欺詐、洗錢、恐怖主義資金籌集或其他非法活動進行審查及/或調查,並協助預防、偵查和調查犯罪;及
    20. 任何法律下容許的其他目的;及
    21. 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或有關的用途。
個人資料轉移

  1. 我們持有的資料將絕對保密,但有可能為上述原因向下列各方 (不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外)提供資料:

    1. 本集團所有聯營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
    2. 任何代理人、審計員、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一般支援、審計、資料管理、信貸監控、分析、產品審視、欺詐行為審視及調查、合規監管、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電子身份認證服務、資料處理、債務追收、保險、專業性或其他與本集團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代寄郵件公司、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處理公司、資訊科技公司及電子身份認證服務的承辦商),不論其所在地;
    3. 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及在違約或逾期還款的情況下交給任何債務追討機構;
    4. 本集團的任何實質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5. 本集團有責任或在其他情況下須向其作出「有關披露」的任何人士;而「有關披露」是指︰對本集團具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的規定下的披露;或由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我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所作出或頒布的本集團被預期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下及其所指的任何披露;或依據本集團與本地或外地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我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之間的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的任何披露(以上各項可為於目前或未來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生效者);
    6. 任何對本集團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包括已承諾對該資料保密的本集團的成員;
    7. 任何與資料當事人已有或擬有交易的金融機構、收費或信用卡發行公司、保險、證券和投資公司;
    8. 任何提供或擬提供擔保或第三方擔保以保證或擔保資料當事人責任的任何當事方;
      1.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2. 第三方獎賞、客戶忠誠、品牌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3. 本集團的品牌合作夥伴;
      4. 本集團的聯營商戶; 及
      5.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2. 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在任何國家/地區進行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只要本集團或任何上述從本集團獲得此類資料的人士認為適當。此類資料亦可根據該國家適用之當地慣例、法律、規則和法規進行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
在直接促銷中的使用和提供

  1. 本集團擬使用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作直接促銷及本集團須為此目的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資料當事人之不反對表示)。因此,請注意下述:

  2. 本集團可能把本集團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的姓名、聯絡方式、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3. 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事項可作促銷:

    1. 金融、保險、信用卡、預付卡、信貸設施及相關金融服務及產品;
    2. 獎賞、客戶忠誠、品牌合作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3. 本集團的聯名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和產品(視情況,該等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會在相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提供);及
    4. 本集團的聯營商戶(如有)提供的服務及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健康及美容產品、電子產品、電腦及配件、家用電器、家居用品、食品及飲料、玩具及嬰兒用品、寵物用品、禮品及贈品及其他耐用消費品的供應商及零售商,以及醫療保健、旅遊及娛樂業的供應商(視情況,該等與個別服務和產品相關的聯營商戶的名稱會在本公司網站上提供); 及
    5.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資助;
    6. 上述服務、產品及事項可由本集團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
    7. 其他集團成員;
    8. 設立Katch平台會員帳戶(該平台是由Katch (HK) Limited提供及管理的優惠平台),客戶使用Katch平台及使用該平台提供的服務時,會受到Katch平台使用條款約束,客戶可於Katch 網站(https://katch.hk/)細閱有關使用條款。如客戶不希望成為Katch平台會員用戶,客戶可致函本公司(以郵寄、電郵或傳真方式),或以本公司可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他/她不希望成為Katch平台會員用戶。如客戶在成為Katch平台會員用戶後之任何時間改變主意,不再希望繼續成為Katch平台會員用戶,客戶有權以Katch平台所定明的方式取消有關會籍;
    9.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10. 第三方獎賞、客戶忠誠、品牌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11. 本集團之品牌合作夥伴(視情況,該等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會在相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提供);及
    12. 本集團的聯營商戶(視情況,該等與個別服務和產品相關的聯營商戶的名稱會在本公司網站上提供)(如有);
    13.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4. 除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事項外,本集團同時擬提供列明於上述之資料至上述所述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以用於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事項,而本集團為此目的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其中包括資料當事人不反對表示);

  5. 本集團如按上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可能會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本集團會在按上述徵求資料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表示時,通知資料當事人本公司會否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

  6. 若資料當事人不同意本集團使用其資料或提供其資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於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銷,資料當事人可通知本集團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查閱及提取信貸資料的通知

  1. 本集團可不時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及提取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按揭數目的資料,如已獲得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以檢討任何與授予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設施相關或與其義務由資料當事人擔保的第三方相關的下述事項:
    1. 增加信貸額;
    2. 縮減信貸(包括終止信貸或降低信貸額);或
    3. 與資料當事人制訂或推行債務安排計劃。
  2. 本集團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時,必須符合根據該條例核准和發出之《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

  3. 就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 於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本集團可能會把下列與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本集團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1. 全名;
    2.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爲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3.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4. 出生日期;
    5. 通訊地址;
    6.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號碼;
    7.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融通種類;
    8.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狀况(如有效、已結束、已撇帳(因破産令導致除外)、因破産令導致已撇帳);及
    9.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結束日期(如適用)。
  4.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本集團提供的資料統計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及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香港信貸提供者間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5. 我們已委聘環聯作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個人信貸資料服務」(定義見《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實務守則》(不時更新或取代)(「《MCRA實務守則》」),以便我們評估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融通申請及作出信貸決定。我們可能會聘用其他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而在聘用後,我們將透過更新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披露任何該等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名稱。

  6. 如資料當事人是我們所聘用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出具的信貸報告的資料當事人,則該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並免費從相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獲取一份該信貸報告的副本,前提是該資料當事人在前30個營業日内(定義見《MCRA實務守則》)基於該信貸報告被我們拒絕授信。

  7. 資料當事人還有權在任何12個月内免費向我們所聘用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索取一份信貸報告。
查閱及更正個人資料

  1. 根據和遵照“個人資料條例”的條款,資料當事人有以下權利:

    1. 查閱我們是否持有並能獲取與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資料;
    2. 要求我們更正其個人資料中的不準確之處;
    3. 對於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於悉數清償欠款以終止賬戶時,指示本公司對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要求從其資料庫中刪除該等賬戶資料,惟是項指示必須於賬戶終止後5年內發出,且該賬戶在賬戶終止之前5年內,並無超過60天的拖欠還款紀錄。賬戶還款資料包括最後一次到期的還款額、最後一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本公司最後一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超過31天的期間)所作出的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餘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超過60天欠賬之日期(如有));
    4. 就個人信貸而言,可要求獲知何等資料會被定期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討機構披露,亦可要求獲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討機構作出查閱及更正資料要求;及
    5. 查詢有關本集團對個人資料的政策和實務,並了解被持有的個人資料的類別。

  2. 在賬戶出現任何欠款的情況下,除非欠款金額在由出現拖欠日期起計60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命令除外),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可由全數清還欠款金額之日期起計5年保留賬戶還款資料。

  3. 當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賬戶中的任何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是否顯示任何超過60天的欠款,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由全數清還欠款金額之日起計5年內或由資料當事人提供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的日期起計5年內(以較先出現者為準),保留賬戶還款資料。

  4. 查閱及更正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給:
    資料保障主任
    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畢打街 20 號
    會德豐大廈四樓
    傳真:(852)2110 0300

  5.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我們有權就任何資料查閱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本聲明以中文版爲準。如日後本私隱政策有不同語言版本並有抵觸,亦需以中文版爲準。